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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部能源署-修正「室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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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
能節字第11304005780號
113年9月4日公告,並自即日生效

一、室內照明燈具(以下稱燈具)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、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、能源效率基準,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 適用範圍
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(以下稱 CNS)14335 與 14115之燈具。但檯、桌、床邊、落地燈具或經濟部能源署認定不適用者,不在此限。
(二) 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:
1、光強度分布: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(以下稱CIE) 70 、 84 及 121 規定試驗,且測角光度計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 2.5 度以下。
2、色溫與演色性:依據 CNS 15437「室內一般照明用天花板 LED 燈具」、 CNS 15497「發光二極體泛光燈具」或 CNS 16047「室內一般照明用 LED 平板燈具」試驗。
3、統一眩光指數:依據 CIE 117 試驗,其試驗條件使用參數如下:
(1)天花板反射係數為 0.5 。
(2)牆面反射係數為 0.5 。
(3)地面反射係數為 0.2 。
(4)室內環境模擬參數為長度4H、寬度3H(H 為高度) 。
4、可調光/可調整色點之燈具,其試驗條件與方法同CNS 16027 G5/G13雙燈帽 LED 燈管或CNS 15630可調光/可調整色點之安定器內藏式 LED 燈泡之要求。
5、閃爍:依據 CIE TN 006:2016 試驗。
6、光通量:測角光度計量測之光通量。
(三) 能源效率基準:
發光效率實測值,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。發光效率實測值依下列公式計算後,其實測值應在 125.0(lm/W) 以上,且在標示值之95% 以上。
發光效率實測值(lm/W)=實測總光通量(lm)/實測總輸入功率(W)
(四) 共通性要求:
1、實測總輸入功率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±10%以內,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。
2、功率因數實測值應大於或等於0.90,且在標示值之95%以上,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。
3、演色性實測值應大於或等於80.0,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3,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。
4、特殊演色評價指數R9大於 0 。
5、統一眩光指數實測值應小於或等於19.0,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。
6、光型:
(1) 圖一中C=0°至C=180°之平面,參考軸為通過燈具發光面中心點,且與發光面垂直之軸線;參考軸鉛直角 0° 之光強度為該平面最大光強度之0.65倍至0.85倍。
(2)圖一中C=0° 至 C=180° 之平面;其二分之一最大光強度之角度 Θ1及Θ2均在38度以上,且總和在80度以上。
(3)圖二中參考軸立體角 80 度內累積光通量在總光通量 80% 以上。但具向上光輸出之燈具,不在此限。
(4)前述光通量實測值之計算,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。
7、具向上光輸出之懸吊式燈具之向上光束比,依下列公式計算後,在7%至14%之間。
向上光束比=燈具向上光通量(90°以上)/燈具總輸出光通量×100%
8、實測總光通量應在額定總光通量90%至120%之間,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。
9、光束維持率實測值之計算,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,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測試1 000小時,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97.0以上。
(2)測試3,000小時,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95.0以上。
10、光生物安全性須符合CNS 15592「無風險等級」類別。
11、燈具不分光輸出頻率,皆須符合閃爍指數(Flicker index, FI)小於或等於0.020,閃爍百分比(Percent flicker, PF)小於或等於2.000%,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三位。
二、廠商申請燈具節能標章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光源為LED燈管/泡之燈具者,須檢附其所使用 LED 燈管/泡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。
(二)其他經節能標章審議會決議應檢具之安規文件。
三、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。
(二) 節能標章使用者為代理商時,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。
(三) 產品本體及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額定功率、總光通量、演色性、色溫、發光效率、功率因數、光生物安全性、閃爍指數及閃爍百分比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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